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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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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三、自此通知下达后,各级工会组织(不含基层工会)凡新开展的以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要将活动的主办机构、活动方案、互助项目或计划条款等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研究同意,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于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提供风险准备金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要将活动的主办机构、活动方案、互助项目或计划条款等内容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四、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工会组织不准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的通知》(总工办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停止工会组织为保险公司推广业务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


附件:1、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2、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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