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安徽省办事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
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办法》,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的特点,为保证新就业形态职工群体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且已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的,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2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计划书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允许参加两份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 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份;
3.会员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互助金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互助金40,000元/份后保障待遇终止;
4.会员因意外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二级(含)以上医院(紧急救治期间除外——最长不超过三天)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门诊以产生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以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比例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份互助金,若至互助保障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止;
会员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在扣除其已报销费用后,剩余部分费用按上述约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
5.会员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实际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工作中突发疾病、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导致的;
12.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
亡;
15.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自杀、自残导致的;
17.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伤残互助金、意外医疗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住院结算单及发票,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5.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直系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7.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2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互助保障活动方案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办法》,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互助保障活动方案》。专项活动方案如下:
一、参与名单置换机制操作方式
1.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特点,在同一保障期限内,会员单位可根据人员流动情况置换一次或多次参加活动人员名单,置换名单需要提交资料包括:人员置换名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在岗作业记录、社会缴费证明等能够证明会员劳资用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会员单位申请置换名单签字盖章后提交到办事处申请置换,已经发生过赔付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不得置换;
3.参保单位所提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工参保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会员参保生效后,如果参保会员本人的实际信息与提交的参保信息不符,理赔申请不予办理;
4.保障期内,参与名单置换机制的会员单位所在会员离职后不再享受本计划保障待遇。
二、不参与名单置换机制参保方式
不参与名单置换单位按专项活动实施细则执行。
三、其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互助保障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执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