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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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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一、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是每份50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二、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如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180天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或多次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身体伤害互助金、康复照顾互助金和住院补助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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