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修定《意外伤害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二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四条 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互助费 | 伤残互助金 |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
50 | 最高20000 | 40000 |
100 | 最高40000 | 80000 |
第五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六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pdf